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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考资料-《当代中国政治制度》-考前总复习试卷(代码00315)第七章

发布者:5184考试中心时间:2015/10/22 19:38:14浏览量:

 第七章   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
1. 【重点】国家元首:是国家对内对外的代表,是整个国家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,它的设立由宪法予以规定。
(1)在君主制国家,国家元首称皇帝、国王、沙皇、苏丹,一般经世袭产生,实行终身制。
(2)在共和制国家,国家元首称总统、主席,由选举产生,实行限任制。
(3)目前世界各国国家元首的法律地位的三种类型:
①总统制国家,国家元首兼任政府首脑。如美国。
②议会制国家,既有国家元首,又有政府首脑,国家元首是“虚位元首”。如英、德。
③议会制总统制国家,总统是国家元首,不是政府首脑。如法、俄。
(4)国家元首的职权:公布法律权、发布命令权、召集议会权、外交权、统帅武装力量权、任免权、赦免权、荣典权。
 
2. 【记忆】国家主席的产生、任期、补选、法律地位:【200904单选、201104单选、201107单选】
(1)1982年《宪法》规定:国家主席候选人资格为: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。
(2)提名:中国国家主席、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,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方式。
(3)国家主席、副主席每届任期五年,不得超过两届。
(4)国家主席、副主席缺位时候的继任和补选问题: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;主席和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,在补选前,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长暂时代理主席的职位。
(5)主席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是: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;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;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职权。它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的排列上,排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后,国务院之前。
 
3. 【重点】国家主席的职权:【201004单选、201107单选、201204单选】
(1)对内方面职权:公布法律、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、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、发布特赦令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、宣布战争状态、发布动员令。
(2)对外方面职权: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;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,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;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,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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